作業規定
積分認定辦法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第一章 | 主旨 |
第一條 |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提昇基層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推展家庭醫學繼續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學會受託辦理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及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查核,所規定之繼續教育積分,得依本辦法予以認定。 |
第三條 | 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佈之「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認定辦法」;明訂醫師執業執照登記及更新,應每6年接受專業課程、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專業品質之繼續教育積分達120點以上。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專業品質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 |
第二章 | 發給證明之對象 |
第四條 | 凡領有醫師證書,直接從事家庭醫業之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由本學會或主辦繼續教育之單位核發繼續教育證明。 |
直接從事家庭醫業之醫師,如非本學會會員或準會員者,得由主辦繼續教育之單位核發證明。 | |
第三章 | 繼續教育課程之申請及認可 |
第五條 | 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擬辦理有關家庭醫學之繼續教育,得事先向本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經函覆同意認定並予登記者,得給予積分。 |
第六條 | 繼續教育課程(含家庭醫學學術研討會、通訊課程、遠距教學課程、網路繼續教育課程、論文著作及發表)分為甲、乙二類別: |
甲類係指由本會主辦、或經本會認可之單位所主辦之家庭醫學核心知識之繼續教育課程,乙類係指其他之一般繼續教育課程。 | |
第七條 | 申請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須由主辦單位於繼續教育課程開辦前一至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壹式壹份,註明舉辦之時間、主題、主辦人、課程負責人、授課者與全程授課時數等資料(如附件 一、一之一);課程表壹式貳份,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其舉辦國際性會議者,得於開辦前一個月至一年內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 |
第八條 | 經繼續教育委員會書面認可函覆(如附件二),主辦單位得依據個人實際參加之時數自行核發繼續教育證明(樣本如附件三 )。 |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如僅於報到時發給全程出席之時數證明,而未能依個人實際參加之 時數覈實發給證明者,本會得拒絕認可。 | |
第九條 | 繼續教育課程之每一題目每次授課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超過2小時者,以2小時計),多節課程之繼續教育每期全程總時數以不超過24小時為原則 (超過24小時者,以24小時計)。 |
第十條 |
參加繼續教育課程實際聽課或本學會舉辦之研討會每50至80分鐘,得認定為1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給予積分1點;擔任授課者每50至80分鐘,得認定為5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給予積分5點。 出席本學會每年例行舉辦之年度學術研討會者,每小時積分2點。 |
第十一條 |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登記簿乙冊(樣本如附件四),登記各參加人員每天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二週內,檢送副本(或影印本〕壹式貳份交繼續教育委員會存證,預期不予受理。 |
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紀錄至少三年。繼續教育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以利查覈。 | |
第四章 | 通訊課程、遠距教學課程、論文著作及國外家庭醫學學術研討會之認定 |
第十二條 | 本學會出版之刊物或經本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得辦理家庭醫學繼續教育通訊課程(以下簡稱通訊課程);其類別、積分之認定工作及證明之發給,均由繼續教育委員會辦理。 |
第十三條 | 每單位通訊課程由五千字以上內容(篇數不拘,不含圖表)及10至15試題構成(答案卡樣本如附件五)。 |
第十四條 | 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於各單次通訊課程之規定時間內,填寫答案卡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評分,成績達80分以上者,由繼續教育委員會核發通訊課程繼續教育證明。 |
第十五條 | 凡在經本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發表原著論文著作之會員及準會員,得於出版之日起壹年之內檢具論文之抽印本,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 |
(1)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16點,第二作者,積分6點,其他作者積分2點。 (2)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3)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同一著作在不同之雜誌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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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1)凡在本學會每年例行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包括海報展示)之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檢具出席證明及研討會節目表(或手冊),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每篇論文報告(包括海報展示),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10點。 (2)參加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經本學會認可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包括海報展示)之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檢具出席證明及研討會節目表(或手冊)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每篇第一作者積分2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3點。 |
第十七條 | 參加經本學會認可之國外家庭醫學學術研討會(含發表論文、海報展示)之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檢具出席證明及研討會節目表 (或手冊)壹式貳份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其積分認定之原則得比照國內家庭醫學學術研討會之認定原則為之。 |
第十八條 | 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主辦之遠距教學課程,應由主辦單位(主播端)於課程開辦前一至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一之一)、課程表壹式貳份,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其餘有關規定悉比照本辦法第三章第五條至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 參加本學會舉辦或經認定之網路繼續教育,每次積分1點,超過60點者,以60點計。 |
第二十條 | 經本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通訊課程,成績達80分以上者,每次視其內容得積分2點,超過60點者,以60點計。 |
第五章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及醫學院校之教學、研究及進修之認定 |
第廿一條 | 凡本學會會員前往經本學會認定通過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長期進修(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期滿,經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發給進修(或訓練)證明者,得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其積分認定原則如下: |
實際參加家庭醫學科及有關科之各項教學或研究活動,超過60點者,以60點計。 | |
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接受醫師長期進修,需事先檢具進修課程計畫壹式貳份,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核訂。 | |
第廿二條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舉辦之國外專家有關家庭醫學、家庭醫業及行為科學之核心知識課題特別演講或遠距教學(每次不得超過2小時)得於講習之日二週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課程表壹式貳份,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或中央及省(市)衛生主管機關為突發之疫病,辦理家庭醫學、家庭醫業、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之核心知識講習或遠距教學(每次不得超過6小時),應於講習之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課程表壹式貳份,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 |
第廿三條 | 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參加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之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讀書或雜誌抄讀會、科際討論會等,但不包括查房及病歷記錄審查),得檢具出席證明參加人員簽名之會議記錄,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參加每50至60分鐘之教學活動得認定為1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予以積分1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50至60分鐘得認定為3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予以積分3點。 |
第廿四條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發給前條之出席證明,需由該科負責人簽署,並註明日期、時間及教學活動主題,且應每三個月將教學活動表、會議記錄及出席統計表(如附件六)副本(或影印本)壹式貳份函送繼續教育委員會存證及認定。 |
第廿五條 | 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前往經本學會認可之國外醫學院或醫院進修家庭醫學期滿,得檢具進修(或訓練)證明,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其積分認定之原則得比照國內進修之認定原則為之。 |
第廿六條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接受本學會之認定,經評定為「不通過」者,自正式發佈認定結果之日起,至再認定發佈 「通過」之日止,不適用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
第廿七條 | 凡在本學會認可之醫學院校講授家庭醫學課程之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由授課者或醫學院校於學期結束後,造冊並檢具課程表(註明授課日期、時間及課目)或其影印本壹式貳份,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核發繼續教育證明;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擔任授課每50至60分鐘得認定為5單位繼續教育時數,予以積分5點。 |
第廿八條 |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家庭醫學科相關課程,每學分積分5點,每學期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
第廿九條 |
國內外家庭醫學科專業研究機構進修: (1)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2點。 (2)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5點。 (3)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
第六章 |
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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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條 | 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應填寫申請函(如附件七), 並檢具有關證件壹式貳份;經審查後由繼續教育委員會函覆 (如附件八)。 |
第卅一條 | 繼續教育委員會應定期公佈經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並向本學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報告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辦理繼續教育 (含通訊課程之評分),得酌收行政費用。 |
第卅二條 | 除本學會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及通訊課程外,各單位自行舉辦繼續教育課程之經費(含證書之印製)由主辦單位自籌,本學會概不予補助。 |
第卅三條 | 醫師不得於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繼續教育課程(不含通訊課程及論文著作)之聽課,如經查明重複取得繼續教育證明者,得由本學會註銷該時間之所有繼續教育積分認定。 |
第卅四條 | 本辦法所列舉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醫學雜誌、學術研討會及繼續教育課程類別之認定,悉依有關法令、本學會之相關規定及理事會決議辦理。 |
第七章 | 附則 |
第卅五條 | 本辦法若遇窒礙超出本條文外,得由繼續教育委員會召開會議加以判定。 |
第卅六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七十五年十一月 八 日第一屆第 五 次理事會通過 | |
七十六年 二 月 七 日第一屆第 七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七十六年 七 月廿一日第一屆第十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七十七年 一 月十九日第一屆第十六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七十七年 五 月廿四日第二屆第 二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屆第 六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七十九年 七 月 十 日第三屆第 三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八十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三屆第 九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八十二年 八 月廿二日第四屆第 七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八十三年 九 月 四 日第五屆第 三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八十四年三月五日第五屆第 一 次臨時理事會修訂通過 | |
八十五年 九 月 八 日第五屆第 十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 |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 |
九十年一月七日第七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九十年四月廿二日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 |
九十一年七月七日第七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 |
九十三年三月七日第八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 |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 |
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第十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 |
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第十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 |
97年12月28日第1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 |
109年12月27日第115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
施行細則
第一條 | 本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章第六條所指之甲類繼續教育課程係指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者: | |
(一) | 單節課程之主題屬於家庭醫學、家庭醫業、行為科學、老人醫學、精神醫學、預防醫學、或社區醫學 之核心知識範圍及其他家庭醫學相關之內容;多節課程中,家庭醫學、家庭醫業、行為科學、老人醫 學、精神醫學、預防醫學、社區醫學、或基層醫療之核心知識 (如附錄)及其他家庭醫學相關之內容 總節次不得少於全程總節次之五分之四。 | |
(二) | 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 |
1、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 ||
2、設有家庭醫學科,並經本學會認定通過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之主治醫師。 | ||
3、具有衛福部甄審通過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歷三年(含)以上,並具有教學經驗者。 | ||
4、經本學會認定通過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之家庭醫學科兼任師資。 | ||
(三) | 多節課程中,至少有二分之一授課時數之授課者,須為衛福部甄審通過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 |
(四) | 出席證明係於全程授課結束後,依個人實際參加之時數覈實發給者。 | |
(五) | 多節課程之總時數如達八小時以上(含八小時)應發給中文講義,如達十小時以上(含十小時),得有期末測驗。 | |
(六) | 多節課程之繼續教育,每半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全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 |
(七) | 多節課程之繼續教育每一教室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 | |
(八) | 主辦單位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
1、經本學會認定通過,並認定其具有主辦家庭醫學繼續教育能力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 | ||
2、其他醫事團體經本學會認可者。 | ||
(九) | 主辦單位近三年內不曾有嚴重違反本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或施行細則之記錄者。 | |
(十) | 多節課程之課程負責人需為衛福部甄審通過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 |
第二條 | 主辦單位如對於繼續教育之類別、時數或積分之認定有異議,需於接獲本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委員會 )之認定回覆函十日內以書面申請再認定,逾期不受理。再認定之申請以壹次為限。 | |
第三條 | 繼續教育課程如包含視聽教學,於申請認定時需註明教材之製作單位及授課者。多節課程中,視聽教學之總時數不得超過全程總時數之六分之一。 | |
第四條 | 未經本學會函覆同意認定前,主辦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認定繼續教育積分若干點,或刊登類似之廣告;未經本學會同意協辦前,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為協辦單位。違反本規定者,得拒絕予以認定。 | |
第五條 | 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登記簿,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 | |
第六條 | 多節課程之繼續教育主辦單位需於全程結束二週內,檢附中文講義(總時數超過八小時者)或測驗題(總時數超過十小時者),函送繼續教育委員會存證。各項繼續教育之主辦單位,如未能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依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將有關記錄以副本(或影印本)函送繼續教育委員會存證,且經催繳無效者,得由本學會註銷其認定,並中止受理該單位嗣後之申請。 | |
第七條 | 各項繼續教育之時數認定,均不含每節間之休息時間,或餐飲時間。多節課程之討論時間不得超過全程總時數之六分之一,測驗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全程總時數之十分之一(其超出部份概不予以認定計算 )。主辦單位如有浮報繼續教育課程之時數,經本學會查明屬實且情節嚴重者,得註銷其認定。 | |
第八條 | 本辦法第四章第十二及十五條所指經本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包括下列各者: | |
(一) | 中華醫學雜誌。 | |
(二) | 中華放射線醫學雜誌。 | |
(三) | 中華民國小兒科醫學會雜誌。 | |
(四) |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雜誌。 | |
(五) | 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會刊雜誌。 | |
(六) | 中華民國耳鼻喉科醫學會雜誌。 | |
(七) | 中華民國外科醫學會雜誌。 | |
(八) | 中華消化系醫學會雜誌。 | |
(九) | 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會刊。 | |
(十) | 中華民國神經學會會刊。 | |
(十一) | 中華民國微生物及免疫學雜誌。 | |
(十二) | 中華民國風濕病雜誌。 | |
(十三) | 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雜誌。 | |
(十四) | 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雜誌。 | |
(十五) | 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雜誌。 | |
(十六) | 中華民國麻醉學會雜誌。 | |
(十七) | 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會刊。 | |
(十八) | 中華民國病理學會會刊。 | |
(十九) | 中華皮膚科醫學雜誌。 | |
(二十) | 中華民國神經精神醫學會會刊。 | |
(廿一) | 中華民國感染症醫學會雜誌。 | |
(廿二) | 內科學誌。 | |
(廿三) | 台灣醫學會雜誌及其附冊「繼續教育版」。 | |
(廿四) | 胸腔醫訊。 | |
(廿五) | 核子醫學雜誌。 | |
(廿六) | 高雄醫學科學雜誌。 | |
(廿七) | 國防醫學雜誌。 | |
(廿八) | 當代醫學月刊。 | |
(廿九) | 臨床醫學月刊。 | |
(卅) | 其他經本學會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 | |
第九條 | 本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所指經本學會認可之國外家庭醫學學術研討會包括下列各者: | |
(一) | 世界家庭醫師組織(WONCA--World Organization of Family Doctors)世界會議及其區域性會議。 | |
(二) | 國際全科醫學醫學會(SIMG--Societas Internationalis Medicinae Generalis)國際會議。 | |
(三) | 美國家庭醫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Family Physicians)全國性會議及其地區性會議。 | |
(四) | 美國家庭醫學教師協會(STFM-Society of Teachers of Family Medicine)全國性會議及其地區性會議。 | |
(五) | 其他經本學會認可之國外家庭醫學學術研討會。 | |
第十條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接受醫師長期進修,需事先檢具計畫書,載明目的、對象、進修時間、訓練容量、訓練內容、課程表 (工作表)及成果評估等,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核訂,修改時亦同。未經本學會事先認可其課程計畫,而僅於事後檢送進修或訓練證明者概不予以追認。 | |
第十一條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家庭醫學科住院醫師,於訓練期間不得引用本辦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 |
第十二條 | 依據本辦法第五章第廿一條規定前往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長期進修者,不得引用第二十三條規定重複申請認定其繼續教育積分。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時,需檢具下列證明各壹式貳份: | |
(一)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同意接受進修之文件。 | |
(二) | 在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工作分配表。 | |
(三) | 參加教學活動之記錄。 | |
(四) | 完成進修(或訓練)之證明。 |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條所指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之例行教學活動,不包含全院性之例行教學活動及非家庭醫學科所主辦之教學活動 (全院性教學活動需依本辦法第三章第六條事先申請認定)。 | |
第十四條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之例行教學活動出席人員中,該科之專兼任人員總數不得少於科外人員總數,且兼任醫師總數不得多於專任醫師之總數 (專兼任人員之認定需符合「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要」之規定)。如出席之科外人員超過科內人員時,需依本辦法第三章第七條規定事先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不得視為科內例行教學活動予以事後認定。 | |
第十五條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應於每月十日以前檢具例行教學活動表及專兼任人員名冊壹式貳份(註明姓名、職稱及兼任人員於該科之每週工作時數。當月無異動者,得免送名冊 ),送繼續教育委員會存證,並於每年之一、四、七、十月份內將前三個月 (即十至十二、一至三、四至六、七至九)之教學活動記錄副本(或影印本)函送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逾期未檢送資料存證或提出申請者,概不予以認定。 | |
第十六條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之例行教學活動中,家庭醫學、家庭醫業、行為科學、老人醫學、精神醫學、預防醫學、或社區醫學之核心知識課題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個月例行教學活動總時數之二分之一。 | |
第十七條 | 各項繼續教育活動經本學會認可函覆後,不得自行變更課程主題、單節之課題、授課者或各節之時數。如舉辦之日期、時間或授課者擬有變動,需於原定舉辦日期之二十日前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再認定。 | |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更動部份得由本學會予以註銷認定。 | ||
第十八條 | 本學會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收費標準為每小時壹至參佰元。 | |
第十九條 | 本學會得不定期訪查各項繼續教育活動實施之情況,如有嚴重違反本辦法或施行細則之情事,除由本學會註銷其認定外,並於三年內拒絕受理其繼續教育之認定。如因而遭致個人或團體之權益受損,概由主辦單位自行負責。 | |
第二十條 | 醫師如有故意違反本辦法第卅三條規定,於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之繼續教育課程(不含通訊課程及論文著作)之聽課,除註銷該時間所有繼續教育之積分認定外,並公布其姓名。 | |
第廿一條 | 本施行細則若遇窒礙超出本條文外,得由繼續教育委員會加以判定。 | |
第廿二條 | 本施行細則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 | ||
七十九年 七 月 十 日第三屆第三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八十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三屆第九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八十二年 八 月廿二日第四屆第七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八十三年 九 月 四 日第五屆第三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九十年 一 月 七 日第七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九十年 九 月 廿二 日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九十年 十 月十 四 日第七屆第四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 ||
109年12月27日第15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
附錄
說明:家庭醫學的知識與技能包羅萬端,其核心知識課題不勝枚舉,以下所列舉者乃為過去本學會所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研討會的部份主題,以及繼續教育委員會所建議的課題,提供各主辦單位參考。
A家庭醫學: 家庭週期及預期性導引 家庭評估 家庭與健康的關係 家庭醫師在醫療保健體系中之角色 從健康政策來看家庭醫學 家庭醫學的主要內容 家庭對健康和疾病的影響 家庭醫學的內涵 家庭醫學中的研究 健康與疾病行為 家庭醫師的角色與責任 醫學倫理 家庭資源 系統理論(Systems theory) 評估家庭結構及功能的臨床模式 社會階層與疾病 疾病的社會心理因素 病人角色(Sick role) 周全性與持續性照顧 隔代的家庭問題(Intergenerational) 健康、疾病及健康照護的模式 |
B家庭醫業: 家庭醫業的社會心理模式 家庭訪視 家庭醫業的病歷記錄 診斷相關分類群(DRG) 基層醫療與家庭醫師 健康檢查與家庭醫師 如何設立群醫中心 家庭醫業的病歷管理與藥物管理 家庭醫業中的團隊作業 台灣地區家庭醫業的現況 家庭醫學與群體醫療執業中心 照會與轉介 瀕死病人之照顧 離婚與分居問題的處理對策 婚姻諮詢 性諮詢 開業的計畫與準備 病人的長期照護 個人執業的收費問題 家庭醫師與繼續教育 醫療糾紛 家庭醫師與門診檢驗設備 家庭醫業中的人際關係 |
C行為科學: 心理、社會及行為治療在一般醫療的應用 社會壓力與支持 病人對治療的服從性 醫師與病人的溝通 基層醫療中常見的行為問題 從事醫護工作人員的職前心理準備 瞭解人類的行為 如何成為一個有效率的醫護工作人員 有效的人際溝通 對「喪失」的調適(Coping with loss) 行為諮詢概論 醫護人員與癌症病患的溝通 如何開具治療性飲食控制的醫囑 「減肥」的行為諮詢 如何開具有關「運動」的醫囑 「戒菸」的行為諮詢 對於壓力反應的處理 癌症病患的家庭 治療癌症病患的團隊作業 生病行為(Illness behavior) 病人處理技巧 諮詢技巧 兒童的行為問題 青少年行為問題 |
D老人醫學: 腦血管疾病及其預防 腦中風之復健 動脈硬化 老人社會福利工作 老年病患照顧的團隊作業 照顧老人的家庭、社會因素 老年人常見的問題及處置 老年疾病的篩檢 照顧老年人的倫理問題 老年人的居家護理 老人護理學 老年人的營養評估 老人復健 常見的老人生理疾病 常見的老人心理疾病 老化與家庭 |
E精神醫學: 憂鬱症與焦慮症 家庭治療 嬰幼兒氣質特徵之評估和輔導 嬰幼兒各項行為發展遲滯之早期篩檢和處理 過動兒之診斷及處理 汎焦慮症之診治 系統性家族理論對精神官能症之治療 恐慌症之診治 心身症之診治 轉化症之診治 慮病症之診治 酒癮之診治 失眠 談自殺 酒癮與藥物濫用 精神性失調 一般診療中常見的精神疾病 癌症及瀕死病人的精神醫學觀 精神藥物在一般診療的應用 憂鬱症與自殺 青春期少年之照顧 壓力與心身症的關係 學齡前兒童之身心問題 精神科急診 簡易之精神狀態檢查 憂鬱症與身體化症狀及慢性內科疾病的關係 暴力與遺棄 兒童虐待 配偶虐待 老人虐待 性戕害(Sexual assault ) 藥物依賴與濫用 智障兒童的診斷及處置 Bezodiazepine之臨床應用 慢性疼痛的精神醫學觀 |
F預防醫學: 癌症流行病學 疾病與防治 家庭醫業與預防醫學 從健康政策來看家庭醫師 預防醫學概論 遺傳諮詢 常見的法定傳染病 優生保健及遺傳諮詢 健康維持與疾病篩檢 小兒疫苗注射 預防醫學處方 |
G社區醫學: 社區醫學概論 社區資源的啟用 環境醫學 社區營養學及營養評估 社區心理問題的流行病學 健康保險 醫學教育與醫療人力 病患衛生教育 流行病學在社區醫療之應用 社區診斷 疾病分類與死因統計 臨床流行病學 職業病之診斷 流行病學在基層醫療的應用 談醫療法、醫療網與專科醫師制度 學校的保健服務 鉛中毒的診斷和治療 |
H基層醫療: 基層醫療常見的糖尿病問題 基層醫療常見的肌肉骨骼疾病 出院病患之照顧 常見的高危險妊娠 高血壓之治療趨勢 常見的軟組織風濕症 基層醫療常見的皮膚病 產婦藥物學 小兒癲癇 血尿與腎結石 頭痛 暈厥 小兒腹瀉 紅眼 耳疼痛 下背痛 白帶 呼吸困難 體重減輕 耳鳴 亂經 消化性潰瘍的治療 門診病人之臨床細菌學檢查及其判讀 門診尿液分析之判讀 門診或家庭用血糖計之介紹 門診血液相之判讀 急性中毒的第一線診斷治療 心肺復甦術 腹部超音波簡介 結核病的治療趨勢 心悸 消化性潰瘍的治療趨勢 流鼻血的鑑別診斷和處理 燒傷病人的第一線處理 氣喘病人的處理 心臟衰竭病人的處理 常見過敏病的診斷和治療 門診常見心臟疾病的心電圖判讀 門診常見肺氣管疾病的X光判讀 門診常見關節炎之X光判讀 門診常見消化系疾病的X光判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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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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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年 七 月 十 日第三屆第三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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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三屆第九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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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年 八 月廿二日第四屆第七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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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年 九 月 四 日第五屆第三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
積分申請表下載
公告 | |
積分認定審查費收費標準調整,說明如下: | |
1、 | 經112年9月10日本學會第十六屆第一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申請繼續教育課程認定,改由以「學分數」計算,〝一個學分為新台幣壹仟元〞;並於112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
2、 | 申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科內研討會維持原收費標準(每件收費1,000元)。 |
3、 | 請於申請課程後待系統發送繳費通知單,再至系統列印超商繳費單,繳交審查費用,提醒系統發送繳費通知單後,一概不予修正,敬請協助配合。 |
4、 | 未於期限內申請學分及繳交審查費者歉難認定。 |
5、 | 本案聯絡人:蔡小姐,(02)23310774轉18。 |
課程申請認定說明 | |
注意事項: | |
1、 | 請於課程開辦前一至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
2、 | 積分證明請於課程結束後,依個人實際參加時數覈實發給。 |
3、 | 請於課程結束後二週內檢具出席登記簿、證明書樣張、及課程內容副本或影本、壹式二份,寄本學會存證,逾期不予受理。 |
4、 | 申請學分或存證資料,均請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並請書寫詳細收件人、單位、姓名、地址。 |
5、 | 未經本學會同意協辦者,請勿自行公告「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為協辦單位。申請暨存證請將資料 |
寄至:台北市100懷寧街92號4樓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繼續教育委員會 收 | |
單位申請:各單位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研討會等,請附下列資料(相關表單,請逕至本學會系統申請及下載),請附回郵信封寄至委員會認定。 | |
1、 | 申請函及申請函附件 |
2、 | 簡章或課程表。(審核結果通知約三星期) |
換証申請:會員個人發表之論文著作、上課及醫學院校課程講授等,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者,請附下列資料各二份,請附回郵信封寄至委員會認定。 | |
1、 | 申請函 |
2、 | 証明文件(影本)。 |
科內研討:唯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醫科申請之。(不包含全院性之例行教學活動) | |
1、 | 事前存證─於每月十日前檢具例行教學活動表及專兼任人員名冊壹式二份(當月無異動者得免送名冊),寄至委員會存證。 |
2、 | 事後申請學分─請於每年之一、四、七、十月份(即十至十二、一至三、四至六、七至九)之教學活動記錄影本、申請函及申請函附件及研討會出席統計表(皆壹式二份)函送委員會認可。」 |
網站更新日期:1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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