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介紹
學會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正式英文譯名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FAMILY MEDICINE。 |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家庭醫學的研究與發展,推行家庭醫師專科制度,加強與國際性家庭醫學團體之交流與聯繫,並提高國內基層醫療水準為宗旨。 |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任務
第二章:任 務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家庭醫師制度之發展。 (二)印行家庭醫學刊物。 (三)舉辦有關家庭醫學之學術演講、討論會及家庭醫師之研討暨進修。 (四)辦理有關家庭醫學專科醫師資格審查事宜。 (五)加強與國際性家庭醫學團體之交流與聯繫。 (六)其他有關家庭醫學促進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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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地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構之指導、監督。 |
會員
第三章:會員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為:會員、準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四種。 (一)凡通過中華民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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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準會員。 | ||
(三)凡對家庭醫學有特殊貢獻者,並贊同本會宗旨,由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 ||
(四)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贊助者,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
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每一會員為一權: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享受本會規定之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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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本會準會員、名譽會員和贊助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享受本會規定之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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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本會會員、準會員、名譽會員和贊助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按期繳納會員費。 (三)接受本會指派職務。 (四)接受本會委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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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十二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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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組織
第四章:組織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代表分區依比例就會員中選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務。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三年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其分區比例、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變更時亦同。 | |
第十五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費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份。 (六)議決財產之處份。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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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卅一人及候補理事十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九人,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二位副理事長並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各種會員之入會及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選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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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會監事會置監事九人及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三人,並由監事會就常務監事中票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九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監察本會財產或財務。 (六)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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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 條: | 本會理事、監事皆為無給職。 | |
第廿一條: |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廿二條: |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過者。 (三)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退職者。 (四)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五)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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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任期間與理監事任期同。 | |
第廿四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聘解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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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廿六條: | 本會各種會員如有行為不檢,違犯法規,妨害本會名譽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理監事會通過,可逕予以警告或除名之處分,並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但該被檢舉會員,有向理事會提出申辯之權利。 |
會議
第五章:會議
第廿七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廿八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廿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修訂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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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 條: |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卅一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經費
第六章:經費
第卅二條: |
本會經費如下: (一)會員會費: 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準會員會費: 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贊助會員贊助費每年新台幣參佰元以上。 (四)補助費。 (五)會員捐款。 (六)基金孳息。 (七)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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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條: | 本會各種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
第卅四條: | 自動退會者,需補繳原在會期間之所有會費後,始得再申請入會。 | |
第卅五條: |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
第卅六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責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附則
第七章:附則
第卅七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卅八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卅九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四十條: | 本章程經106年7月9日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內政部106年9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60058606號函同意備查。 |
※ | 七十五年三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
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台(七五)內社字第四○二○二二號函准予備查。 | ||
※ | 七十七年三月六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 |
內政部七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台(七七)內社字第五八五九○六號簡復單准予備查。 | ||
※ | 八十二年三月七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 |
內政部八十二年四月九日台(八二)內社字第八二○八五九三號簡復單准予備查。 | ||
※ | 八十三年三月六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 |
內政部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台(八三)內社字第八三一四一二二號簡復單准予備查。 | ||
※ | 八十四年三月五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 |
內政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四)內社字第八四一一九六四號簡復單准予備查。 | ||
※ | 八十七年七月廿六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 |
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廿五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二三八六八號函准予備查。 | ||
※ | 八十九年七月廿三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
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廿五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二三八六八號函准予備查。 | ||
※ | 九十年八月廿六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
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二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三○○二六號函同意備查 | ||
※ | 九十一年七月廿八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
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廿七日台內社字第○九一○○二七四九○號函同意備查 | ||
※ | 九十二年九月廿八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
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台內社字第○九二○○四○九三七號函淮予備查 | ||
※ | 九十三年七月廿五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
內政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台內社字第○九三○○三三○三七號函淮予備查 | ||
※ | 95年7月30日第10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
內政部95年9月4日台內社字第0950141189號函淮予備查 | ||
※ | 104年3月8日第1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
內政部104年4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40026978號函淮予備查 | ||
※ | 106年7月9日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
內政部106年9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60058606號函同意備查 | ||
※ | 110年11月7日第1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 |
內政部110年12月13日台內團字第1100559955號函准予備查 |
網站更新日期:1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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