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教育
衛部醫學課程認定說明
各團體機構擬申請衛福部【醫學課程】積分之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認定,及非專科西醫師個人申請【醫學課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請參考以下申請及收費方式並詳閱注意事項,將書面資料送至衛福部認定委託單位,並同時於衛福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進行線上申請。謝謝! 備註: 經衛福部認可為非專科西醫師之執業應接受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認定及其課程與積分採認之醫學團體有台灣醫學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兒科醫學會、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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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方式 | |
一、 | 開課機構申請: |
函送繼續教育課程認定申請表(表格一,共2頁)、繼續教育課程之內容、時數及授課者講學經歷至本學會審查。 | |
二、 | 個人申請:(不具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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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論文者應檢附(表格二)。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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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未經本學會審查之開課單位核發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申請為換發執業執照更新,所規定之繼續教育積分,應檢附(表格三~表格十二),並檢附該上課證明。 |
三、 | 以上申請案需將書面資料送至衛福部認定委託單位,並同時於衛福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網址:https://cec.mohw.gov.tw/」進行線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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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收費方式 | |
一、 | 團體申請,每件新台幣1,000元整。 |
二、 | 以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論文申請積分者,每篇新台幣500元。 |
三、 | 個人提出未經本學會審查之主辦單位核發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申請為換發執業執照更新,所規定之繼續教育積分者,酌收行政處理費,每學分新台幣50元,每次申請以新台幣5,000元為收費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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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注意事項 | |
※申請資料寄至:台北市100懷寧街92號4樓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收 ※本學會帳號:10521887,戶名「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款項用途:醫學課程認定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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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開課機構申請注意事項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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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開辦日期4週前,向本學會提出書面之認定申請,並於衛福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進行線上申請,並於課程結束1個月內,將學員名單登錄於衛福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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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證明請於課程結束後,依個人實際參加時數覈實發給。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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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學會同意,請勿自行公告「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為協辦單位。 |
二、 | 個人申請注意事項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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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前,請先行連結至衛福部「衛生資訊通報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this-portal.mohw.gov.tw/index.do)」,再點選「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檢視個人積分,是否有需要申請為換發執業執照更新,所規定之繼續教育積分(若該課程學分數,已登錄於衛福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即不必再提出申請)。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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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學會主辦之課程,不需另外提出醫學課程學分認定申請,本學會會將主辦之課程積分數自動轉入衛福部積分管理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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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文件: | |
※開課機構申請:請填寫表格一 ※個人申請:請依申請項目填寫表格(說明如后),另檢附醫師證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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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衛福部「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9條第1項第8款:在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論文提出申請者,須檢附論文抽印本(或影本)乙份及個別申請表(表格二)。 |
二、 | 依據衛福部「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9條第1項第8款以外之其他各條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個別申請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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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詳表格三。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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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年會之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詳表格四。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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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詳表格五。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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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每月或每週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例行教學活動:詳表格六。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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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學醫院接受住院醫師訓練:詳表格七。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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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網路繼續教育或醫學雜誌通訊課程:詳表格八。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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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學校院講授第八條所定繼續教育課程:詳表格九。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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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詳表格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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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醫學相關課程:詳表格十一。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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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詳表格十二。 |
網站更新日期:1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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