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介紹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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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委員會

 

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本學會為促進家庭醫學研究與發展;推行家庭醫學專科醫師制度;加強與國際性家庭醫學團體之交流與聯繫;並提高國內基層醫療水準,特設立以下各工作委員會,以推動本學會各項任務。

第二條:本學會各工作委員會及其任務如下:
  一、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一)辦理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
    (二)辦理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效期展延之初審工作。

  二、繼續教育及多元醫療專業發展委員會:
    (一)規劃及推動家庭醫學繼續教育。
    (二)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工作。
    (三)審核及管理會員(準會員)之繼續教育積分。

  三、教學訓練委員會:
    (一)提昇家庭醫學專科訓練水準。
    (二)擬定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三)辦理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認定工作。
    (四)評估及規劃家庭醫學科之人力需求及發展。
    (五)其他有關教學訓練事宜。

  四、學術出版委員會:
    (一)接受委託研究計畫及規劃各項學術活動。
    (二)籌劃年度、春季及秋季學術研討會節目。
    (三)編印本學會出版之各種書刊及雜誌。

  五、國際事務諮詢顧問群
    (一)貢獻經驗,提供本學會參與國際事務意見。
    (二)積極參與國際事務。
    (三)培養本學會長期深入參與國際事務人選。

  六、公共關係及世界家庭醫師組織(Wonca)委員會:
    (一)積極參與世界家庭醫師組織(Wonca)定期會議並密切保持聯繫。
    (二)規劃研議及推動與國內外家庭醫學有關機構團體之關係。
    (三)辦理有關家庭醫學之國際學術交流工作。

  七、兩岸學術交流委員會:
    (一)推動兩岸家庭醫學學術交流。
    (二)加強兩岸家庭醫學學術合作。
    (三)促進兩岸家庭醫學界資訊交流。

  八、醫療政策、法制及長照委員會
    (一)研議推動有關家庭醫學及基層醫療保健政策。
    (二)向政府及相關機構反映本學會之有關政策。
    (三)推廣家庭醫師制度,保障家庭醫師權益,並擴展家庭醫師多元發展。
    (四)研議家庭醫師在老人及長期照護的角色與功能。

  九、全民健保委員會:
    (一)研議與監督全民健康保險計畫之施行。
    (二)爭取與本學會會員有關之權益。
    (三)反映本學會會員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問題。

  十、財務委員會:
    (一)負責籌措本學會財源。
    (二)負責編列年度預、決算。
    (三)負責帳冊、報表編列,經費支出說明。
    (四)擬定本學會收費、支用等標準。

 十一、醫學資訊委員會:
    (一)負責本學會電腦軟、硬體設備規劃。
    (二)負責本學會網站規劃。
    (三)發展遠距教學及其他有關醫學資訊事宜。

 十二、文藝康樂委員會:
    (一)促進會員藝文、情誼之交流。
    (二)提供會員藝文資訊介紹。
    (三)籌劃會員藝文之展覽。
    (四)負責本學會康樂聯誼活動規劃。

 十三、預防保健及慢性病防治委員會
    (一)增進預防保健及慢性病防治之知識與技能。
    (二)規劃及推動本學會預防保健及慢性病防治活動。
    (三)規劃及促進本學會預防保健及慢性病防治之研究與發展事宜。
    (四)參與預防保健及相關慢性病防治之政策研議。
    (五)推動職業衛生預防保健及健康促進各項事務。

 十四、青年醫師委員會
    (一)推動青年醫師交流,儲備國際事務人才。
    (二)舉辦及參與國內、外青年醫師相關活動。
    (三)建構青年醫師網絡,強化與國際青年家庭醫師組織之鏈結。
    (四)出席世界家庭醫師組織(Wonca)全球及區域性青年醫師會議,提升國際能見度。

第三條:為顧及國際事務委員會之任務極具經驗傳承之必要,其諮詢顧問須由曾(現)於世界家庭醫師組織(Wonca)任職或具實際參與世界家庭醫師組織(Wonca)定期會議之經驗者擔任。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及執行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第五條: 各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召開各委員會之聯席會議。

第六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簡則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註記:內政部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台(89)內社字第8926594號函:「依『督導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人民團體設置委員會、小組等內部作業組織已毋庸報主管機關核備;請理事會自行修正辦理」。

※83年6月5日第5屆第2次理事會通過
 內政部83年12月29日台(83)內社字第8354584號函准予備查
※84年5月28日第5屆第6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內政部84年10月27日台(84)內社字第8428021號函准予備查
※87年8月9日第6屆第1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內政部87年9月24台(87)內社字第8732262號函准予備查
※89年8月6日第7屆第1次理事會議修訂通過
※90年10月14日第7屆第4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91年12月29日第8屆第2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97年7月27日第11屆第1次理事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7月17日第12屆第1次理事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12月25日第12屆第2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9月10日第14屆第1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7月15日第14屆第4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9月20日第15屆第1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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