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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2

疾管署函知,新修訂「建議愛滋病毒(HIV)篩檢或檢驗對象及頻率」,鼓勵民眾接受HIV篩檢

一、依據113年2月1日「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政策組暨臨床檢驗組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提升國內民眾對於HIV感染風險知覺及自我保護意識,參酌英丶美丶加拿大等國家對於民眾之HIV篩檢建議,若性伴侶有HIV感染風險行為,如:伴侶曾感染性病、伴侶有多重性伴侶、使用成癮性藥物、共用針具或稀釋液等情形,建議民眾主動定期接受HIV篩檢,以維護自身健康權益,爰修訂旨揭「建議愛滋病毒(HIV) 篩檢或檢驗對象及頻率」如下:

1.  有性行為者,建議至少進行1次愛滋篩檢。
2. 有不安全性行為者,建議每年至少進行1次愛滋篩檢。
3. 有感染風險行為(如感染性病丶多重性伴侶、使用成癮性藥物、與人共用針具或稀釋液等)、或性伴侶有前述任一情形者,建議每3至6個月篩檢1次。

三、由於感染HIV後,通常無明顯症狀,但已具有傳染力, 需透過HIV篩檢或檢驗來暸解自身健康狀況,疾管署與相關合作單位持續拓展多元化HIV篩檢服務管道與資源, 包含:愛滋自我篩檢、匿名篩檢、社區外展篩檢服務丶多元性別健康社區服務中心等,請鼓勵民眾多加運用。

四、有關旨揭「建議愛滋病毒(HIV)篩檢或檢驗對象及頻率」相關資訊,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之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感染/ 篩檢&防治政策/匿名篩檢或自我篩檢項下查詢運用。
網站更新日期:114.04.25 瀏覽人數:299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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