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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1
請會員執行相關生育保健業務,應避免使用「優生」此歧視用詞
有關優生保健法(以下稱本法)及相關子辦法,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規定之歧視性文字,未能於108年12月3日前完成修正,相關因應措施說明如下:
(一)本法自95年起業將修法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草案內容刪除「優生」、「不正常」及勸告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等用詞,惟自95年起經行政院3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均因未完成審議及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分別於97年、101年及105年退回行政機關再檢討。
(二)鑑於修法方向各界意見紛歧,包括人工流產自主決定年齡是否下修,配偶同意權存廢、是否增加輔導諮商與思考期及人工流產決定權引入第三方機制等方向,仍有爭議,本部業持續與各界溝通討論,俾在朝尊重生命、未成年、女性及家庭價值之社會高度共識下,進行修法。
(三)爰於本法未完成修正前,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轉知轄下醫療院所;相關醫學會轉知所屬會員,依本法執行之相關生育保健業務,應避免使用「優生」此歧視用詞,並循CRPD精神尊重民眾權益。
(衛生福利部108.12.4衛授國字第1080404030號函)
(一)本法自95年起業將修法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草案內容刪除「優生」、「不正常」及勸告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等用詞,惟自95年起經行政院3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均因未完成審議及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分別於97年、101年及105年退回行政機關再檢討。
(二)鑑於修法方向各界意見紛歧,包括人工流產自主決定年齡是否下修,配偶同意權存廢、是否增加輔導諮商與思考期及人工流產決定權引入第三方機制等方向,仍有爭議,本部業持續與各界溝通討論,俾在朝尊重生命、未成年、女性及家庭價值之社會高度共識下,進行修法。
(三)爰於本法未完成修正前,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轉知轄下醫療院所;相關醫學會轉知所屬會員,依本法執行之相關生育保健業務,應避免使用「優生」此歧視用詞,並循CRPD精神尊重民眾權益。
(衛生福利部108.12.4衛授國字第1080404030號函)
網站更新日期:1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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