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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2/23

轉知,衛福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表六之二、六之四及六之六

轉知,衛福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表六之二、六之四及六之六,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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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115.03.09 瀏覽人數:3504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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