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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14

轉知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人員訓練課綱及時數

  衛生福利部於107829日召開「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研商會議,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內容及各醫事人員時數折抵一案,進行討論。僅摘錄內容如下: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預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草案規定,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之醫事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訓練課程。

二、為利醫事人員完成相關訓練課程,衛生福利部107年委託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建置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配套機制」計畫,研擬諮商人員訓練課綱,其分為法規知能(Al-A3)丶醫療專業(B1-B3)及溝通知能暨臨床倫理(Cl-C4)3類別10項課程,基本訓練總時數16小時。

三、另為配合醫事人員現有醫學專業及繼續教育課程,使該訓練課程更加精要,擬討論各類醫事人員課程內容及時數折抵。

決議:

一、調整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人員訓練課綱:

(一)課程類別調整為法規知能及諮商實務等2類別。

(二)法規知能課程之重點為「病人自主權利法及相關法規」,諮商實務之重點為「預立醫療決定及緩和醫療照護」及「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程序及技巧」等2項課程。

二、承上,調整各類醫事人員基本訓練時數:

(一)醫師人員基本訓練總時數4小時,其中法規知能課程2小時,諮商實務課程2小時。

(餘略)

三、調整後之課綱、課程名稱及各類醫事人員基本訓練總時數。各課程之內容及說明,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協助擬定。

(衛生福利部107.9.6 衛部醫字第1071665859號函)

會議紀錄全文如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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