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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11
【轉知】國健署檢送修正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修正對照表及問答集各1份,並自114年1月1日實施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17日衛授國字第1131460721號令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4年1月1日生效,爰配合修正旨揭補助計畫。
二、旨揭補助計畫之修正摘要重點如下:
(一)「期程」:修正自114年1月1日實施。
(二)個案產前檢查需備文件:增列尚未領取孕媽咪健康手冊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若為已領取孕媽咪健康手冊者,除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應併同孕媽咪健康手冊使用,至院所接受產前檢查,院所於孕媽咪健康手冊「產檢紀錄表」當次產檢欄位核章。
(三)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提供服務及申報費用:
1、增列「院所提供各項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前,請至健康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查詢,該項產前預防保健服務是否已由其他院所提供服務,並善盡查核之責。」
2、產檢相關資料上傳及保存:增列「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各項產前預防保健服務結果表及附件相關資料紙本請留存於病歷,毋須寄至健康署。」及「補助款若未及於次月一日起一個月內申報補助者,限於服務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健康署申請費用,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付費用。」
(四)健康署審核及撥款費用:增列「(二)院所寄送之領據,經查有費用與系統尚須登錄之檢驗項目資料、服務不符、無資料,或有不正當申報之情事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國健署不予核付費用,並追扣已核付之費用。」
(五)依據「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表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二之四、二之五、二之十三、二之十七、二之二十、二之二十一,酌修附件1「國民健康署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附件2「血液及尿液常規項目紀錄結果表」、附件6「第一次、第二次產前檢查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檢查紀錄結果表」、附件9「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申復清單」、附件10「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個案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醫療院所用)」、附件11「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檢補助費用申領作業」。
三、補助計畫將於114年1月1日前同步刊登於國健署網站及「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請下載運用,並向民眾、所轄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及醫療院所說明其修正部分及遵守事項。
*附件「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修正對照表及問答集各1份,請至國健署網站(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98&pid=17791)下載運用。
網站更新日期:1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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