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甄審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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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甄審原則

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醫師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凡在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含)以上之家庭醫學科臨床訓練,且訓練內容符合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 凡在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二年之家庭醫學科臨床訓練,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且仍繼續從事基層醫療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 凡在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二年之家庭醫學科臨床訓練,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且仍繼續從事基層醫療工作滿一年,並接受第十一點所定以家庭醫學為主要內容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五十點以上者。
  (四) 領有外國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以前畢業,且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公告生效前已接受訓練者,適用之。
三、 本原則所稱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本原則所稱從事基層醫療工作,指左列情形:
  (一) 在衛生所或群體醫療執業中心執業。
  (二) 在家庭醫學科、內科、小兒科、外科、婦產科或一般診療之診所執業。
    但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前在登記為內科、小兒科、外科、婦產科之專科醫院或一般診療之非教學醫院執業者,視同從事基層醫療工作。
    本原則修正前已於醫院家庭醫學科執業,於本原則修正後仍繼續於該科執業者,其年數得合併計算為繼續從事基層醫療工作之年數。
四、 專科醫師甄審分病歷審查、筆試及口試三部分,病歷審查、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病歷審查不及格者,不得參加筆試及口試,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但於本原則公告日(七十七年十月四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甄審時,以筆試為之。
  領有外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經審查其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制度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及口試 。
五、 病歷審查須繳交一份親自診療三個月(含)以上(自初診日起算,至最後一次複診日止),且看過至少三次以上門診之病患病歷影本。病歷紀錄必須包括三部分:
  (一) 初診病歷紀錄,含基本資料、主訴、理學檢查、診斷及處置(佔百分之三十)。
  (二) 複診病歷紀錄,含S.O.A.P.(Subjective data、Objective data、Assessment、Plan)之療程記錄(Progress Note)(佔百分之五十)。
  (三) 病患其他資料紀錄,含個人健康資料、日常生活習慣、家庭生活或家庭健康資料、重大生活事件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病歷之連貫性和一致性(佔百分之二十)。
  筆試內容範圍包括家庭醫學、基層醫療、預防醫學及社區醫學等基本知識、技巧及態度。
  口試內容包括家庭醫學之基本概念、問診技巧、用藥常識、各臨床科疾病之診斷及處理。
六、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病歷審查及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七、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八、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九、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左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醫師證書影本。
  (三)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 執業執照影本及服務證明正本。
  (五)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 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一、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八十點以上,但每年積分超過一百二十點者,以一百二十點計,其中參加以家庭醫學為主要內容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應達一百四十二點以上。
  (一) 參加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每年例行舉辦之會員大會、學術討論會,每小時得積分二點。
  (二) 參加醫學會舉辦或經本署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見習或實習活動者,每三小時得積分一點。
  (三) 參加醫學會舉辦或經本署認可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得積分一點;發表十至十五分鐘之論文報告者,報告人得積分三點,其餘作者每人得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
  (四) 參加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之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讀書或雜誌抄讀會、科際討論會等),每小時得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
  (五) 參加醫學會或經本署認可之醫學雜誌通訊課程,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每次視其內容得積分一點至五點。
  (六) 在醫學會或經本署認可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得積分五點,第二作者以次者,每人得積分二點。
  (七) 在醫學院校講授家庭醫學課程經本署認可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
  (八)
 
在在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參加一個月以上長期進修者:
   

1、符合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要之課程內容及安排訓練者,每個月得積分三十點。

   

2、實際參加家庭醫學科及有關科之各項教學或研究活動者,每個月積分十點,其並接受門診或住院實習訓練者,每個月得積分十五點。

  (九) 參加外國之家庭醫學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經本署認可者,得比照國內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予以認定。
  (十) 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得檢具我政府機關核發之奉派出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採等比例縮減計算展延所需積分條件(一年扣抵家庭醫學為主要內容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二十五點,非家庭醫學內容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十二點,以此類推,以上二項積分若出國不足一年不予扣抵),惟仍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展延。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二、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第十一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 執業執照影本及服務證明正本。
  (四)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五)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十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十四、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審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十五、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讀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留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七、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註:
依據99年10月24日第11屆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第5次會議決議:配合衛福部無紙本、無片化電子病歷之實施,及維護病患個人資料保護並落實平時病歷寫作教學訓練精神的審查機制,由該院家醫科主任審查其病歷寫作合格,或於學習護照簽章即可,自民國100年起,專科醫師甄審取消病歷審查之部分。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四日衛署醫字第七五一八二一號公告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一八七九二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二七五四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三七○六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一一○一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八五○一九五六四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11月廿三日衛署醫字第八八○六九七二八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一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三六九七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三五九七四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二○○二六六六八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衛署醫字第95021544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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