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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
家庭醫業
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advance care planning
陳怡君1
、蔡世滋2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家庭醫學科主任1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家庭暨社區醫學部主任2
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於2015年5月由楊玉欣立法委員提草案,並在2019年1月正式生效上路,是亞洲第一為病人自主權利明文保障的專法,其立法過程,可謂起步萌芽在臺灣社會與醫療體系這二十多年來逐漸成熟的安寧療護實踐的土壤上(表1)。在一份由新加坡連氏基金會(Lien Foundation)於2021年發表有關世界各地死亡質量指數(Quality of Death Index)的報告[1, 2]中,經由13種不同面向的綜合評估來排名,臺灣在世界排行第三,居亞洲之冠,也顯示臺灣在臨終關懷體系裡,逐步挹注更多的資源與關注度。
由於過往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未明確保障病人優先於病方家屬的權利,以及未保障「非末期的長期臥床者」的特殊拒絕權,經由各界折衝與協調,促使病主法應運而生,並以「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以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為三大核心理念,透過法律來保障並實踐病人本人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
在過去的醫療現場,常見到家屬與醫療團隊在病房外或會議室內開家庭會議,於病人不在場的狀況下討論病情,並做治療決策,而以擔心病人承受不起壞消息為由,對當事人輕描淡寫地說明病況,或甚至給予不合理的期待;現在於此法的權利保障下,醫師對於意識清楚的病人,不論他/她的年紀或是教育程度等背景,都需要保障病人本人有完整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同時也要經過病人本人的同意為優先,或在病人未明示反對狀況下,才得以告知其他親屬關係人相關的病情。
由於過往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未明確保障病人優先於病方家屬的權利,以及未保障「非末期的長期臥床者」的特殊拒絕權,經由各界折衝與協調,促使病主法應運而生,並以「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以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為三大核心理念,透過法律來保障並實踐病人本人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
在過去的醫療現場,常見到家屬與醫療團隊在病房外或會議室內開家庭會議,於病人不在場的狀況下討論病情,並做治療決策,而以擔心病人承受不起壞消息為由,對當事人輕描淡寫地說明病況,或甚至給予不合理的期待;現在於此法的權利保障下,醫師對於意識清楚的病人,不論他/她的年紀或是教育程度等背景,都需要保障病人本人有完整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同時也要經過病人本人的同意為優先,或在病人未明示反對狀況下,才得以告知其他親屬關係人相關的病情。
網站更新日期:1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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