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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
社區醫學
未成年人的醫療隱私---醫事機構應否將HIV檢驗結果通報於學校
HIV、AIDS
楊玉隆1
楊玉隆家庭醫學科診所1
我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於1990年公布施行,歷經1997年、1999年、2000年、2005年、2007年7月11日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2015年間進行7度修正,第1條規定為:「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感染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與本條例立法宗旨之差異是,前者立法意旨偏重於疾病傳染之防治,對感染者的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後者不僅為防制疾病之感染,並著重於保障感染者權益,強調人權保障之精神,於本條例第1條中明列保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權益等文字,彰顯感染者權益之重要性[1]。
醫療隱私[2]是現代社會非常重要的一大議題,我國有許多規制對於人們在醫療領域中的隱私權加以規範,醫事機構與醫事人員作為主要受管制的對象。像是HIV患者以及未成年人的醫療隱私,更是一大熱門話題,這兩大類群體的醫療隱私利益,常常和國家社會利益以及法規相互碰撞,所以難免衍生出許多問題。實際上不論是學生自己提供或學校自行做記錄,學校不可避免地會擁有學生的醫療資訊,而此資訊常常涉及學生之隱私,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國家要保障該資訊之機密性,對該資訊之流通及使用均要清楚規範,以保障學生及其家庭之隱私權。除非可能會危害到公共利益的時候,病人的隱私才應該要有所退讓的[3]。但儘管醫療資訊如此謹慎,卻出現我國醫師與醫事機構相關的告知義務與保密義務,以及學校是否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學生與其他學生的爭議,甚至發生學生入學遭拒情事[4],此時,涉及病患隱私權與自主權的問題,因此本文乃涉及愛滋病篩檢與結果決定中,如何在醫療領域確保其自己決定之自由、該等自由是否具有限制,及此時學校基於法律保護之地位又是如何;如何確保避免其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皆是本文研究之課題。
醫療隱私[2]是現代社會非常重要的一大議題,我國有許多規制對於人們在醫療領域中的隱私權加以規範,醫事機構與醫事人員作為主要受管制的對象。像是HIV患者以及未成年人的醫療隱私,更是一大熱門話題,這兩大類群體的醫療隱私利益,常常和國家社會利益以及法規相互碰撞,所以難免衍生出許多問題。實際上不論是學生自己提供或學校自行做記錄,學校不可避免地會擁有學生的醫療資訊,而此資訊常常涉及學生之隱私,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國家要保障該資訊之機密性,對該資訊之流通及使用均要清楚規範,以保障學生及其家庭之隱私權。除非可能會危害到公共利益的時候,病人的隱私才應該要有所退讓的[3]。但儘管醫療資訊如此謹慎,卻出現我國醫師與醫事機構相關的告知義務與保密義務,以及學校是否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學生與其他學生的爭議,甚至發生學生入學遭拒情事[4],此時,涉及病患隱私權與自主權的問題,因此本文乃涉及愛滋病篩檢與結果決定中,如何在醫療領域確保其自己決定之自由、該等自由是否具有限制,及此時學校基於法律保護之地位又是如何;如何確保避免其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皆是本文研究之課題。
網站更新日期:1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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