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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甄審原則

 

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於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之家庭醫學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期滿證明文件。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於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二年六個月以上之家庭醫學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期滿證明文件。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於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之家庭醫學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期滿證明文件。
(四)領有外國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者。
前項所稱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部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前項甄審之筆試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四、筆試內容範圍包括家庭醫學、基層醫療、預防醫學及社區醫學等基本知識、技巧及態度。
口試內容包括家庭醫學之基本概念、問診技巧、用藥常識、各臨床科疾病之診斷及處理。

五、專科醫師甄審,筆試及口試總分各為一百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醫師證書影本。
(三)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執業執照影本及服務證明正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但每年積分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其中參加以家庭醫學為主要內容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應達九十點以上。

(一)參加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每年例行舉辦之會員大會、學術討論會:

1、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2、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
3、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二)參加醫學會舉辦或經本部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

1、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2、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三)參加醫學會舉辦或經本部認可之學術研討會:

1、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2、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
3、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四)參加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之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讀書或雜誌抄讀會、科際討論會等):

1、參加者,每小時積分一點。
2、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3、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五)參加醫學會舉辦之網路繼續教育:

1、每次積分一點。
2、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六)參加醫學會或經本部認可之醫學雜誌、書刊通訊課程,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

1、每次視其內容得積分二點。
2、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七)在醫學會或經本部認可之醫學雜誌發表原著論文者:

1、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積分六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
2、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3、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八)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家庭醫學科相關課程:

1、每學分積分五點。
2、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九)國內外家庭醫學科訓練醫院進修:

1、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二點。
2、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五點。
3、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十)參加外國之家庭醫學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經本部認可者,得比照國內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予以認定。

(十一)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得檢具我政府機關核發之奉派出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採等比例縮減計算更新所需積分條件(一年扣抵家庭醫學為主要內容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二十五點,非家庭醫學內容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十二點,以此類推,以上二項積分若出國不足一年不予扣抵),惟仍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更新。

前項各款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更新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執業執照影本及服務證明正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十二、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讀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留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受委託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四日衛署醫字第七五一八二一號公告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一八七九二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二七五四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三七○六號公告修正 
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一一○一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八五○一九五六四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11月廿三日衛署醫字第八八○六九七二八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一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三六九七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三五九七四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二○○二六六六八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衛署醫字第95021544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438A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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