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規定
專科甄審原則
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於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之家庭醫學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期滿證明文件。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於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二年六個月以上之家庭醫學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期滿證明文件。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於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之家庭醫學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期滿證明文件。
(四)領有外國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仍有效,並經本部委託之相關專科醫學會(以下簡稱專科醫學會)認可。
(五)曾具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六)報考年度前二年已參加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其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
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者,其實際訓練年資採計至口試當日為止;惟因服役、產假或法規規範致未達訓練年資(以四個月為限),得提前參加甄審;通過甄審後仍應補足訓練不足月份,始可核發專科證書。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前項甄審之筆試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包括:家庭醫學、基層醫療、預防醫學及社區醫學等基本知識、技巧及態度。
口試由二位(含)以上委員為之;其內容範圍包括:家庭醫學之基本概念、問診技巧、用藥常識、各臨床科疾病之診斷與處理及家庭醫學科門診病歷抽考。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始為及格。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等相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
(二)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
(三)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
(四)依第二點第四款應考者,應另繳交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五)依第二點第五款應考者,應另檢附曾領有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六)依第二點第六款應考者,應另檢附成績通知單或准考證影本。
(七)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四張。
(八)甄審費。
(九)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含網路或數位課程)或其他事項之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且六年中任連續二年之積分不得為零點。
(一)參加專科醫學會舉辦之年會及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二點;親自發表論文或壁報,每篇第一作者三點,其他作者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六點。
(二)參加專科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國內、外家庭醫學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研討會(含網路同步或數位課程)每小時一點;親自發表論文或壁報,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講師,每小時三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五點。
(三)參加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之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讀書或雜誌抄讀會、科際討論會等),每小時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三點;累計超過三十六點,以三十六點為限。
(四)參加專科醫學會舉辦之網路或數位繼續教育課程,每次積分一點;累計超過三十六點,以三十六點為限。
(五)參加專科醫學會舉辦或認可之家庭醫學相關醫學雜誌、書刊通訊課程,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者,每次積分一至二點;累計超過三十六點,以三十六點為限。
(六)於專科醫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發表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十六點,第二作者六點,其他作者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超過五十點,以五十點為限。
(七)於專科證書效期內,經政府主管機關外調支援國際醫療服務,並出具相關證明,服務期每滿一年,可抵學術積分十八點。
前項之積分,每年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其中參加以家庭醫學為主要內容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應達九十點以上。
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前點所定更新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十二、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或證書費。
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結果,由本部辦理,並由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轉知醫師。經甄審合格或准予更新者,醫師應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相關規定,透過專科醫學會向本部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並以一次為限,違反者即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不予收費。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讀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第一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除留供研究者依研究特性保存適當年限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相關資料,由該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保存。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四日衛署醫字第七五一八二一號公告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一八七九二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衛署醫字第八四二七五四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三七○六號公告修正 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一一○一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八五○一九五六四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11月廿三日衛署醫字第八八○六九七二八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一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三六九七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三五九七四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二○○二六六六八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衛署醫字第95021544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438A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51660788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