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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醫績優選拔

 

「卓越醫聲獎」獎勵辦法

第一條
獎項宗旨
  本獎項旨在鼓勵本學會會員積極參與學會主辦之醫療衛教文章投稿活動,發揮家醫科醫師的專業影響力,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向社會大眾傳遞正確的健康知識,提升民眾健康識能。
第二條 獎勵對象
  凡於當年度4月底前一年內(即前一年5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投稿至本學會徵求之醫療衛教文章(例如聯合報家醫專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家醫專刊等),且文章獲得刊登之會員,以及經由學會管道接受媒體訪問、邀稿等,均可參與評選。
 
第三條 參賽資格
 
  1. 參賽者需為本學會在籍會員,限主治醫師參加,住院醫師不具參賽資格。
  2. 投稿文章須為本人原創,且未曾獲得其他同類獎項之獎勵。
  3. 文章內容應符合實證醫學原則,並具有醫學專業價值與公眾可讀性。
第四條 評選標準
  本獎項評選標準如下:
  1. 內容專業度(40%):是否符合醫學專業標準,資訊正確且符合最新實證醫學。
  2. 公共影響力(30%):文章是否能有效提升民眾健康識能,傳播性與實用性如何。
  3. 可讀性與創意(20%):文章結構是否清晰易讀,表達方式是否生動吸引讀者。
  4. 提升家醫科醫師或家醫學會的專業形象(10%):文章是否能有效傳達家庭醫學科的核心價值,如全人照護、預防醫學、慢性病管理等概念,能強化大眾對家醫科醫師與學會的認識與信任,能提升學會的公共影響力。
第五條 獎勵方式
  本獎項取前三名,並於本學會年度學術研討會公開頒發獎金與獎狀如下:
第一名:獎金5,000元,獎狀乙紙
第二名:獎金4,000元,獎狀乙紙
第三名:獎金3,000元,獎狀乙紙
第六條 評選方式
 
  1. 由本學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與評選。
  2. 評選結果將於每年5月31日公告,並通知得獎者。
第七條 其他規定
 
  1. 若參賽文章經查證有抄襲、捏造、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將取消參賽資格,並追回獎金。
  2.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學會評審委員會補充或修訂。
第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家庭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生效,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114年6月8日第16屆第8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王佳文院長暨李孟智教授優良學術獎助基金

一、 主旨: 
 為鼓勵本學會會員、準會員積極推動家庭醫學發展,加強民眾對家庭醫師之角色與重要性的認識,彰顯家庭醫學之特色,特訂定本辦法。 
二、  對象: 
 (一)年滿45歲以下,具備本學會會員或準會員資格,且已繳納本學會常年會費及各項經費者。 
 (二)從事基層醫療服務(含診所、衛生所及教學醫院家庭醫學科/部)至少2年。 
 (三)其優良事蹟足為醫界楷模,並能彰顯家庭醫學的專業與特色及融合性,且未受其他機構表揚者。 
三、  名額及獎勵: 
 每年以表揚二名為原則,由本學會各頒發獎金新臺幣壹萬元及獎狀乙紙。 
四、  經費來源: 
 (一)  由基金創設款提撥新台幣捌拾萬元為創立基金;本創立基金原則不得動用,孳息作為本基金業務之用。 
 (二)  國內外熱心家庭醫學發展之個人或團體捐助。 
五、  推薦方式: 
 (一)  採公開推薦方式,凡基金創設人及本學會理監事、各醫學會、醫師公會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團體得以推薦適當人選外,本學會會員、準會員三名以上亦得連署向本學會推薦。 
 (二)請填具「王佳文院長李孟智教授優良學術獎助基金選拔事蹟表」,並詳載被推薦人之優良事蹟及特殊貢獻,郵寄至「台北市懷寧街92號4樓,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收。 
 (三)請檢附被推薦人之學經歷說明文件。 
六、  推薦日期: 
 依公告日期為準。 
七、  選拔方式: 
 由本學會理監事會議負責甄審(惟推薦人不得為甄審人)。 
八、  頒獎日期: 
 於本學會當年之會員大會中公開頒獎表揚,並得邀請基金創設人頒獎。 
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103年3月3日第12屆第7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3年12月28日第13屆第2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12月26日第15屆第6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基層服務績優獎選拔辦法

一、主旨: 
為鼓勵本學會會員、準會員積極從事基層醫療服務,致力提昇醫療照護品質、貢獻社會,彰顯家庭醫學之特色,特訂定本辦法。 
二、選拔資格: 
(一)年滿三十歲以上,具備本學會會員或準會員資格,且已繳納本學會常年會費及各項經費者。 
(二)須居住在中華民國國內三年以上,並至少從事基層醫療服務十年。 
(三)其基層服務優良事蹟足為醫界楷模,且未受其他機構表揚者。 
三、名額及獎勵: 
每年以表揚五名為原則,由本學會各頒給獎金新臺幣伍仟元及獎狀乙紙。 
四、推薦方式: 
(一)採公開推薦方式,凡本學會理監事、各醫學會、醫師公會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團體得以推薦適當人選外,本學會會員、準會員三名以上亦得連署向本學會推薦。 
(二)請填具「基層服務績優獎選拔事蹟表」,並詳載被推薦人之優良事蹟及特殊貢獻,郵寄「臺北市懷寧街九十二號四樓,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收。
(三)請檢附被推薦人之學經歷說明文件。 
五、推薦日期: 
截止收件【依當年度公告日期為準(郵戳為憑)】。
六、選拔方式: 
由本學會理監事會議負責甄審(惟推薦人不得為甄審人)。 
七、頒獎日期: 
於本學會當年之會員大會中公開頒獎表揚。 
八、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八十年二月三日第三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
八十三年六月五日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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