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新聞
110/02/03
有關國民健康署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事宜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簡稱健康署)修正「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為「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並新訂「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適用於目前與健康署無戒菸服務契約關係,僅調劑釋出處方之藥局。上述二份文件已於109年12月31日公告在案,並已於110年1月8日將修正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寄送各合約醫事機構辦理換約;新契約一期三年,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幾件新契約有關的重要事項如下:
一、請各合約醫事機構於110年2月9日前(郵戳為憑),將健康署寄發之二份契約書用印後,一份以掛號寄回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89號5樓「戒菸治療服務與管理窗口」(電話:02-2351-0120),以完成換約程序。
二、逾期未寄回之機構,視同其無意願續辦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健康署將自110年4月1日起停止補助該機構提供戒菸服務之費用。
三、非屬戒菸服務特約藥局,而受理戒菸服務特約醫療機構釋出戒菸輔助用藥處方之藥局,應與健康署簽訂「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始得申請相關費用之補助。
四、承上,爰110年起修正適用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5條第2項增列規定略以:【調劑於藥局為之時,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契約調劑藥局辦理】,戒菸服務特約醫療機構如需釋出處方,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釋出之處方箋請加註以下參考文字【請注意!!本釋出處方箋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調劑,不具該二種資格之藥局,調劑本處方有關之任何費用,國民健康署均不予補助。】。
2.因處方箋未註明上述意旨之文字,致不具前揭資格之藥局,因不知情而調劑,其申報之藥事費用,由釋出處方之醫療機構負擔,健康署將由該醫療機構申報之補助費用扣抵。
一、請各合約醫事機構於110年2月9日前(郵戳為憑),將健康署寄發之二份契約書用印後,一份以掛號寄回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89號5樓「戒菸治療服務與管理窗口」(電話:02-2351-0120),以完成換約程序。
二、逾期未寄回之機構,視同其無意願續辦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健康署將自110年4月1日起停止補助該機構提供戒菸服務之費用。
三、非屬戒菸服務特約藥局,而受理戒菸服務特約醫療機構釋出戒菸輔助用藥處方之藥局,應與健康署簽訂「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始得申請相關費用之補助。
四、承上,爰110年起修正適用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5條第2項增列規定略以:【調劑於藥局為之時,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契約調劑藥局辦理】,戒菸服務特約醫療機構如需釋出處方,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釋出之處方箋請加註以下參考文字【請注意!!本釋出處方箋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調劑,不具該二種資格之藥局,調劑本處方有關之任何費用,國民健康署均不予補助。】。
2.因處方箋未註明上述意旨之文字,致不具前揭資格之藥局,因不知情而調劑,其申報之藥事費用,由釋出處方之醫療機構負擔,健康署將由該醫療機構申報之補助費用扣抵。
網站更新日期:1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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