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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07

轉知衛福部修正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醫師教育訓練採認及課程辦理須知」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醫師教育訓練採認及課程辦理須知」如附件供參考。
 
衛福部今年9月發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其中第十一條規定,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
(二) 曾參與執行與特管辦法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
 
其中關於訓練課程的部分,10/15衛福部也公布了「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醫師教育訓練採認及課程辦理須知」,其中包含課程辦理單位、訓練課程內容、授課講師經歷等詳細訊息,課程包含5大主題,分別為醫學倫理與法規、細胞治療原理、細胞品質與細胞製備場所管理、病人安全與不良反應追蹤及醫療照護實務。
 
未來醫療機構在向衛福部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時,則必須檢附施行醫師之訓練課程學分證明。
 
須知亦同步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路徑:首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生醫科技及器官捐贈/細胞治療技術
 
網站更新日期:113.04.19 瀏覽人數:2501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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