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期刊
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
社區醫學
多元性別就醫溝通與醫療決策
gender、gender pluralism、LGBT、informed consent
王志嘉1,2
三軍總醫院家庭醫學科主治醫師1
、國防醫學系&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2
「性別平等三法」,係指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三法,對於「多元性別一詞」,以及「多元性別的內涵」,如性傾向、性別特質、以及性別認同等有相關規定[1]。
2002年施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章第7至11條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對於工作權的保障,提到「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除了「性別」外,提到了「性傾向」一詞。所謂「性傾向」,係指個人在性方面,喜歡男性或女性。因此,女同性戀者(Lesbians)、男同性戀者(Gays)、以及雙性戀者(Bisexuals)等,係屬於「性傾向」的部分[2]。
2002年施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章第7至11條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對於工作權的保障,提到「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除了「性別」外,提到了「性傾向」一詞。所謂「性傾向」,係指個人在性方面,喜歡男性或女性。因此,女同性戀者(Lesbians)、男同性戀者(Gays)、以及雙性戀者(Bisexuals)等,係屬於「性傾向」的部分[2]。
網站更新日期:113.03.29
瀏覽人數:24809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