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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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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學會第九屆第二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通過,申請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積分改由按件計算,每申請一次案件為新台幣壹仟元(學分上限為24點),收費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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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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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九十年一月七日本學會第七屆第二次理事會議通過,申請繼續教育課程認定,恢復收取審查之行政工本費,以反映作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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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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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部份單位內下轄之承辦部門不一,敬請廣知繼續教育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或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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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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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主辦單位於申請書送出時,預付新台幣壹仟元整之行政工本費,未附審查費者歉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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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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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會帳號:一○五二一八八七,戶名「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款項用途:課程認定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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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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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蔡小姐,(02)23310774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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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課程積分認定經第七屆第三次繼續教育委員會(九十年八月廿六日)修訂為:「多節課程中,授課者至少有二分之一為衛生署甄審通過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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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申請認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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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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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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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課程開辦前一至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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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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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證明請於課程結束後,依個人實際參加時數覈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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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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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課程結束後二週內檢具出席登記簿、證明書樣張、及課程內容副本或影本、壹式二份,寄本學會存證,預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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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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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分或存證資料,均請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並請書寫詳細收件人、單位、姓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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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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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學會同意協辦者,請勿自行公告「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為協辦單位。申請暨存證請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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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至:台北市100懷寧街92號4樓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繼續教育委員會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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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申請:各單位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研討會等,請附下列資料各二份(正本暨副本貳份),請附回郵信封寄至委員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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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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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函及申請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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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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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或課程表。(審核結果通知約三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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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証申請:會員個人發表之論文著作、上課及醫學院校課程講授等,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者,請附下列資料各二份,請附回郵信封寄至委員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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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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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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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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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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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內研討:唯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醫科申請之。(不包含全院性之例行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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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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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存證─於每月十日前檢具例行教學活動表及專兼任人員名冊壹式二份(當月無異動者得免送名冊),寄至委員會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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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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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申請學分─請於每年之一、四、七、十月份(即十至十二、一至三、四至六、七至九)之教學活動記錄影本、申請函及申請函附件及研討會出席統計表(皆壹式二份)函送委員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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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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