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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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認定辦法


  施行細則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附錄 積分申請表下載
第 一 章  主旨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提昇基層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推展家庭醫學繼續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本學會受託辦理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及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查核,所規定之繼續教育積分,得依本辦法予以認定。

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17日修正發佈之「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認定辦法」;明訂醫師執業執照登記及更新,應每6年接受醫學課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之繼續教育積分達180點以上。其中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18點,超過18點者以18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本學會具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之會員及準會員,辦理醫師執業執照登記及更新,應接受之醫學課程繼續教育積分,得依本辦法予以認定。

第 二 章 發給證明之對象
第四 凡領有醫師證書,直接從事家庭醫業之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由本學會或主辦繼續教育之單位核發繼續教育證明。
直接從事家庭醫業之醫師,如非本學會會員或準會員者,得由主辦繼續教育之單位核發證明。
第 三 章 繼續教育課程之申請及認可
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擬辦理有關家庭醫學之繼續教育,得事先向本學會繼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經函覆同意認定並予登記者,得給予積分。
繼續教育課程(含家庭醫學學術研討會、通訊課程、遠距教學課程、網路繼續教育課程、論文著作及發表)分為甲、乙二類別: 甲類係指由本會主辦、或經本會認可之單位所主辦之家庭醫學核心知識之繼續教育課程,乙類係指其他之一般繼續教育課程。
申請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須由主辦單位於繼續教育課程開辦前一至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壹式貳份,註明舉辦之時間、主題、主辦人、課程負責人、授課者與全程授課時數等資料(如附件  一、一之一);課程表壹式參份,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其舉辦國際性會議者,得於開辦前一個月至一年內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
經繼續教育委員會書面認可函覆(如附件二),主辦單位得依據個人實際參加之時數自行核發繼續教育證明(樣本如附件三 )。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如僅於報到時發給全程出席之時數證明,而未能依個人實際參加之 時數覈實發給證明者,本會得拒絕認可。
繼續教育課程之每一題目每次授課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超過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多節課程之繼續教育每期全程總時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為原則 (超過二十四小時者,以二十四小時計)。
參加繼續教育課程實際聽課或本學會舉辦之研討會每50至80分鐘,得認定為1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給予積分1點;擔任授課者每50至80分鐘,得認定為5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給予積分5點;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見習或實習活動,每180分鐘得認定為1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給予積分1點。 出席本學會每年例行舉辦之春季、年度及秋季大型學術研討會者,得加倍認定其繼續教育時數。
第十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登記簿乙冊(樣本如附件四),登記各參加人員每天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二週內,檢送副本(或影印本〕壹式貳份交繼續教育委員會存證,預期不予受理。
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紀錄至少三年。繼續教育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以利查覈。
通訊課程、遠距教學課程、論文著作及國外家庭醫學學術研討會之認定
第十二條 本學會出版之刊物或經本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得辦理家庭醫學繼續教育通訊課程(以下簡稱通訊課程);其類別、積分之認定工作及證明之發給,均由繼續教育委員會辦理。
第十三條 每單位通訊課程由五千字以上內容(篇數不拘,不含圖表)及十至十五試題構成(答案卡樣本如附件五)。
第十四條 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於各單次通訊課程之規定時間內,填寫答案卡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評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由繼續教育委員會核發通訊課程繼續教育證明。
第十五條 凡在本學會會刊或經本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著作之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於出版之日起壹年之內檢具論文之抽印本壹式貳份,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每篇論文之第一作者予以積分五點,第二作者以次者,每人均予以積分二點。
同一著作在不同之雜誌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第十六條 凡在本學會主辦或經本學會認可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包括海報展示)之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檢具出席證明及研討會節目表 (或手冊)壹式貳份,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每篇論文報告(包括海報展示 ),其報告人予以積分三點,其餘之作者每人均予以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人得認定為五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予以積分五點。
第十七條 參加經本學會認可之國外家庭醫學學術研討會(含發表論文、海報展示)之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檢具出席證明及研討會節目表 (或手冊)壹式貳份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其積分認定之原則得比照國內家庭醫學學術研討會之認定原則為之。
第十八條 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主辦之遠距教學課程,應由主辦單位(主播端)於課程開辦前一至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一之一)、課程表壹式參份,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其餘有關規定悉比照本辦法第三章第五條至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 五 章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及醫學院校之教學、研究及進修之認定
第十九條 凡本學會會員前往經本學會認定通過之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 )長期進修(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期滿,經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發給進修(或訓練)證明者,得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其積分認定原則如下:
實際參加家庭醫學科及有關科之各項教學或研究活動,每個月合計積分上限十點(每年上限60點)。
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接受醫師長期進修,需事先檢具進修課程計畫壹式參份,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核訂。
第二十條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舉辦之國外專家有關家庭醫學、家庭醫業及行為科學之核心知識課題特別演講或遠距教學(每次不得超過二小時)得於講習之日二週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課程表壹式貳份,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或中央及省(市)衛生主管機關為突發之疫病,辦理家庭醫學、家庭醫業、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之核心知識講習或遠距教學(每次不得超過六小時),應於講習之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課程表壹式參份,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
第廿一條 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參加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之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讀書或雜誌抄讀會、科際討論會等,但不包括查房及病歷記錄審查),得檢具出席證明正本,或附有參加人員簽名之會議記錄影印本,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參加每五十至六十分鐘之教學活動,得認定為一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予以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五十至六十分鐘得認定為五單位之繼續教育時數,予以積分五點。
第廿二條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發給前條之出席證明,需由該科負責人簽署,並註明日期、時間及教學活動主題,且應每三個月將教學活動表、會議記錄及出席統計表(如附件六)副本(或影印本)壹式貳份函送繼續教育委員會存證及認定。
第廿三條 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前往經本學會認可之國外醫學院或醫院進修家庭醫學期滿,得檢具進修(或訓練)證明,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其積分認定之原則得比照國內進修之認定原則為之。
第廿四條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接受本學會之認定,經評定為「不通過」者,自正式發佈認定結果之日起,至再認定發佈 「通過」之日止,不適用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第廿五條 凡在本學會認可之醫學院校講授家庭醫學課程之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得由授課者或醫學院校於學期結束後,造冊並檢具課程表(註明授課日期、時間及課目)或其影印本壹式貳份,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核發繼續教育證明;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擔任授課每五十至六十分鐘得認定為五單位繼續教育時數,予以積分五點。
第 六 章 行政事項
第廿六條 本學會會員及準會員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應填寫申請函(如附件七),  並檢具有關證件壹式貳份;經審查後由繼續教育委員會函覆 (如附件八)。
第廿七條 繼續教育委員會應定期公佈經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並向本學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報告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辦理繼續教育 (含通訊課程之評分),得酌收行政費用。
第廿八條 除本學會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及通訊課程外,各單位自行舉辦繼續教育課程之經費(含證書之印製)由主辦單位自籌,本學會概不予補助。
第廿九條 醫師不得於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繼續教育課程(不含通訊課程及論文著作)之聽課,如經查明重複取得繼續教育證明者,得由本學會註銷該時間之所有繼續教育積分認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列舉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家庭醫學科、醫學雜誌、學術研討會及繼續教育課程類別之認定,悉依有關法令、本學會之相關規定及理事會決議辦理。
第 七 章 附則
第卅一條 本辦法若遇窒礙超出本條文外,得由繼續教育委員會召開會議加以判定。
第卅二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七十五年十一月 八 日第一屆第 五 次理事會通過
七十六年 二 月 七 日第一屆第 七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七十六年 七 月廿一日第一屆第十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七十七年 一 月十九日第一屆第十六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七十七年 五 月廿四日第二屆第 二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屆第 六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七十九年 七 月 十 日第三屆第 三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八十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三屆第 九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八十二年 八 月廿二日第四屆第 七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八十三年 九 月 四 日第五屆第 三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八十四年三月五日第五屆第 一 次臨時理事會修訂通過
八十五年 九 月 八 日第五屆第 十 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九十年一月七日第七屆第二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九十年四月廿二日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七月七日第七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九十三年三月七日第八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第十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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